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

当前位置: 星空体育 -> 管理制度 -> 正文

星空体育校级教学成果等次评定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06-08 来源:

星空体育

校级教学成果等次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褒奖我校在教学实践、改革、研究中取得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发挥教学成果的引领激励作用,进一步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学成果等次评定办法(试行)》(桂政办发〔2018144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相关部门和个人申请评定校级教学成果等次,以及校级教学成果等次的推荐、评定、批准和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主要形式包括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论文、著作等。

第四条 校级教学成果等次每2年评定1次,设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4个等级。每届评定特等等次不超过1项、一等等次不超过2项、二等等次不超过2项,三等等次不超过5项。评定结果可以空缺。教学成果奖以已结题的教学改革课题为依托进行申报,教学成果实践时间以课题立项时间作为起始研究时间。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评定校级教学成果等次:具有科学性和原创性,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所突破,教育理念先进,符合教育发展规律、教学改革规律和学生培养规律的成果;具有较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经过1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取得明显实效的成果;具有示范性和指导推广作用,取得较高认同度,在校内产生积极影响的成果。

特等等次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较大创新,经过不少于4年的实践检验,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具有广泛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显著成效,在全国、自治区或者一定区域内产生较大影响。

一等等次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某一方面有明显突破,经过不少于2年的实践检验,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明显成效,能发挥重要示范作用。

二等等次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某一方面有明显突破,经过不少于1年的实践检验,成果实现校内跨学院推广,对提高学校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明显成效,能发挥示范作用。

三等等次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某一方面有突破,经过不少于1年的实践检验,成果实现跨专业推广,对提高学校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一定成效,具有一定参考作用。

第六条 申请校级教学成果等次的部门,应当指定专人主持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提供主要物质技术条件保障。

教学成果由2个以上部门共同完成的,可联合申请。鼓励跨部门、联合企业的成果申请。

第七条 教学成果等次评定,由成果的持有所在部门,向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校级教学成果等次,应填写《星空体育校级教学成果等次申请表》,提交教学成果报告、教学成果应用和效果证明材料以及规定的其他材料。

教务处应在学校官网将所有申请评定等次的教学成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对经公示无异议,以及异议已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教学成果,由教务处组织评定。

由学校教务处组织召开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决定校级教学成果等次评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及公示。

第十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采取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答辩等方式进行评定。

教学指导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评定等次,须有五分之四及以上委员参加。其中,三等、二等等次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专家投票同意;一等等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投票同意;特等等次须有四分之三以上的专家投票同意。

第十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最终通过的教学成果,应在学校官网上公示10日。

第十 校级教学成果等次评定实行异议制度。任何部门、个人对公示的教学成果权属、实践时间与实践单位等有异议,须在推荐成果公示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以部门名义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部门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对提出异议的部门有关信息严格保密。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对部门、个人提出的异议,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核实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部门、个人

第十 校级教学成果等次评定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会成员本人为校级教学成果等次评定申请人,或与校级教学成果等次评定申请人有亲属关系或直接上下级关系的,不得参加当届评定工作。

第十 校级教学成果等次的评定,不得向申请部门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获得校级教学成果等次的部门和个人名单,由学校教务处公布,由学校颁发相应证书和奖金。

校级教学成果等次的奖金数额为:特等等次每项奖励20000元;一等等次每项奖励5000元;二等等次每项奖励3000元;三等奖每项奖励1000元。

校级教学成果等次奖励专项经费,在学校年度预算中安排。奖金归获奖的部门、个人所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克扣截留。

第十条 个人获得校级教学成果等次的,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岗位聘任、绩效考核、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 学校教务处负责将校级教学成果择优向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区级教学成果奖。

十八 学校教务处负责组织校级教学成果的推广交流工作,把教学成果的实践成效纳入教育质量监测范围,不断强化后续评价。

十九 校级教学成果等次申请部门或个人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在批准前发现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批准的,由学校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给予相应处分。撤销的校级教学成果等次,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相关人员在校级教学成果等次评定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