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王某在担任春秋航空公司客舱服务部沈阳分队分队长期间,利用其人事管理、绩效考评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乘务员白某、刘某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钱款共计人民币14万元。
2022年2月24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自行前往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接受调查,被告人王某拒不配合。同年4月21日,被告人王某在辽宁省沈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件审理期间,王某退还利用人事管理、绩效考评等便利受贿所得的人民币1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人事管理、绩效考评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判决,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摘自: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