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工作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3月1日起施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4-20   浏览次数: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44号),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近日,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做好《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该通知,并对全区进一步切实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提出明确要求。

一、《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明确的适用范围

《规定》适用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我国境内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行为。网络招聘服务是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的求职、招聘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网络招聘服务方式包括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平台内经营、自建网站或者其他网络服务方式。 《规定》适用范围不涵盖用人单位通过自有网站进行自主招聘的行为,主要考虑是,用人单位通过自有网站进行自主招聘的行为,不属于中介服务行为,由相关法律规范调整。

二、《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明确的网络招聘服务规范

《规定》明确了网络招聘求职信息提供、网络招聘信息审查、网络安全、信息保护、收费管理等服务规范。

一是明确了网络招聘求职信息规范。用人单位提供的招聘信息应当合法真实,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求职者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相关信息。

二是明确了网络招聘信息审查规范。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网络招聘信息管理制度,依法对用人单位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三是明确了网络安全与信息保护规范。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健全网络招聘服务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和用人单位经营状况等信息。

四是明确了服务收费规范。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应当明示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

三、《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明确的监管措施

《规定》明确了对网络招聘服务的监管措施,主要包括准入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等,构建起事前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职能部门间信息共享与协同配合的监管体系。

一是规定了网络招聘服务准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属于职业中介活动,应当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二是规定了对网络招聘服务的事中事后监管。规定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年度报告、诚信建设等监管方式,明确了人社部门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

三是规定了信息共享协同监管。明确了人社部门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提高对网络招聘服务的监管时效和能力。

四是规定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明确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明确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资质条件

根据《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定》明确了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活动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是明确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条件。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符合就业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电信和互联网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是强调了网络招聘服务许可。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是明确了资质信息公示义务。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五、贯彻落实《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具体措施

(一)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在本单位网站等网络平台,及时统一向社会公布本市、县(市、区)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其变更、注销等情况。

(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在许可证的服务范围中应注明“开展网络招聘服务”,一般还应同时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对之前已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机构,要换发许可证并在其服务范围中注明“开展网络招聘服务”。

(三)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每年定期开展涉及网络招聘服务的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提供虚假招聘信息、违规收取费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等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网络招聘服务违法失信行为,依规向社会公布,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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